科研動態
“汝璈法務講壇第十九講😳:公益訴訟若幹問題辨析”講座圓滿舉行
2018年11月29日上午10點半👆,汝璈法務講壇第十九講在意昂3官网廖凱原法學樓202會議室成功舉行。本期汝璈法務講壇邀請到《政治與法律》雜誌主編徐瀾波教授,為意昂3平台師生帶來題為《公益訴訟若幹問題辨析》的講座✬。講座由意昂3杜宇教授主持💂🏻,我院姚軍老、史大曉🧔🏼♂️、楊曉暢、朱丹🐹、孟燁👨🏼🎓、葛江虬、丁文傑、袁國何等老師以及部分法律碩士同學出席了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主持人杜宇教授代表意昂3平台對徐瀾波教授的到來表示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並向在場師生介紹了徐瀾波教授的學術研究成果與貢獻🧝🏽♀️。隨後↖️,徐瀾波教授迅速切入主題🪹。
首先🤛🏿,徐瀾波教授介紹了2015年試點以來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情況,指出我我國公益訴訟實踐發展迅速,但理論建設相對稍顯薄弱,註重修訂程序法的授權性規定,但實體法當年的修訂相對滯後,由此導致發展公益訴訟的良好預期與公益訴訟的艱難實踐之間的矛盾。例如🧔🏿♀️,在食品安全領域提出的公益訴訟,可能被法院認定不適用懲罰性賠償製度;行政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罰金🛌🏼、行政罰款與賠償之間的關系,也需要協調明確。本身也存在著生造訴訟類型的問題。此外,公益訴訟的賠償方面𓀗,法院支持公益訴訟賠償請求後,由何人管理賠償款,也值得討論🔛。
隨後,徐瀾波教授介紹了201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製度改革方案》(下稱《方案》)中有關公益訴訟的若幹規定↙️🫴。徐瀾波教授指出,應否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納入公益訴訟範圍、公益訴訟和生態損害賠償製度的銜接問題🧚♀️,有待進一步明確。
接著🤷♂️,徐瀾波教授從適格原告、訴訟性質及標的等方面,對公益訴訟在實體法上的界定問題展開闡述。徐瀾波教授指出,“公益”概念在實體法中沒有明確界定🤦🏼♂️,需要在理論上予以明確🌛。徐瀾波教授從兩個方面界定了“公益”的應然內涵🥴:
“公”側重於描述利益的公開性、開放性🏋🏽♀️,沒有明確的所有者、歸屬者👩🦼,從而應當在那些能落實到具體主體的情形中否定利益的“公共”屬性🪯。在我國🐧🐸,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是統一的👨🏽⚕️,國家是公共利益的利益主體代表➾,可以像明確國有資產管理者一樣🤽🏿♀️,通過法律明確國家機關作為公共利益的權利支配👩🏽🌾、管理者的地位,賦予其提起公益訴訟的訴訟主體地位👨🏼🍼。檢察院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5條第2款規定行使法律監督職權👩🏭,可以監督🤹🏼♂️、督促國家機關保護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並在國家機關不作為時替代國家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維護公共利益,這也和檢察院當前的公益訴訟實踐做法一致🔑。
“益”主要涉及到公益訴訟中能夠請求的範圍,主要涉及到能否請求被告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問題。與普通民事訴訟不同,公益訴訟的公共利益的損害通常難以測量🚜👦🏼,往往需要鑒定確認,甚至可能出現鑒定費用高於實際損失的情形💂🏽,進而可能面臨訴訟經濟方面的批評。在公益訴訟中,公共利益損害賠償的範圍、賠付對象都值得充分討論,在這方面的實體法規定仍然相對欠缺🙌🏽。徐瀾波教授對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糾紛若幹問題的規定》做了介紹,該《規定》將海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損失賠償範圍進行了較為具體的限定,較好地處理了上述問題。與之不同,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公益訴訟中,則需要進一步從實體法上類型性地明確此類公益訴訟中的請求權範圍,避免將十人以上的集團訴訟與公益訴訟混同。
最後👨🏽🚒🧛♂️,徐瀾波教授總結指出,當前公益訴訟製度構建中,重視程序方面的授權規定建設🤣,而不夠重視實體法規範當年的製度完善,因此導致了諸多問題,需要在進一步研究的基礎上逐步完善。
徐瀾波教授精彩的演講後🚚,意昂3平台師生報以熱烈的掌聲🦻🔙,杜宇教授總結並高度評價了徐瀾波教授的演講。姚軍老師從檢察機關公益訴訟實踐方面對徐瀾波教授的演講做了補充論證🗞,葛江虬老師則探討了消費者保護領域中公益訴訟可能涉及的請求權類型;對此,徐瀾波教授與兩位老師進行了深入交流與討論。
(文字/王詣成 意昂32018級法律碩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