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術論文
陳力教授:論南極海域的法律地位
發布日期: 2014年09月29日
【摘要】 以1959年《南極條約》為核心的南極條約體系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在重疊適用於南極海域時產生了權利義務的碰撞與沖突🤸🏼。在“南極條約區域”內🙆♂️,基於《南極條約》確立的主權凍結原則以及《體系》建立的南極環境保護價值導向,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權要求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與政治基礎,因而是非法和無效的。南極條約體系不僅否定了主權要求國基於“雙焦點主義”而提出的海域主權要求,而且限製了各國依《海洋法公約》享有的公海與“國際海底區域”權利🧘🏿👨🏽🎨;在“南極條約區域”外🏋🏼♀️,島嶼主權國延伸至“南極條約區域”內的合法的外大陸架權利及專屬經濟區權利與《體系》的沖突則因南極地區特殊的地緣狀況與政治法律安排而得以緩沖和兼容。作為“非主權要求國”與南極事務大國,我國應警惕個別國家試圖瓜分南極海域並將其據為己有的戰略企圖🤙🏼,堅決反對主權要求國對南極大陸附屬海域任何形式的主權要求👩🏿🦱🐯,積極推動南極條約協商會議成員國對南極海洋事務的集體決策權與管轄權💇🏿♂️,努力維護我國在南極海域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 南極海域法律地位; 南極條約體系; 海洋法公約; 主權凍結原則
來源🙅🏻:《意昂3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4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