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風采
在德黑蘭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美國訴伊朗)案——09級法律碩士(法學)國際法模擬法庭系列展播之五
繼成功舉辦四次模擬法庭之後,2010年6月30日下午,最後一場模擬法庭如期在JB305教室舉行,09級法律碩士(法學)全體同學出席了庭審。本次模擬的案例涉及國家的對外關系方面,為1979年的在德黑蘭的美國外交和領事人員(美國訴伊朗)案。
1979年11月4日,在美國駐德黑蘭使館外示威的一部分伊朗人襲擊了美國使館。盡管美國使館一再請求伊朗當局給予幫助,伊朗的保安部隊並沒有進行幹預或試圖解除這一局勢👩⚖️。結果,美國使館的整個館舍被侵占,美國使館人員和當時位於使館內的來賓均遭逮捕🏊🏿♀️。此後不久,美國駐伊朗大不裏士和設拉子的領事館也在伊朗當局未采取任何製止措施的情況下遭到占領🪧。自那時起,占領者一直控製著上述美國使領館👆🏽,他們洗劫了使館及其領事部的檔案和文件,並將至少28名使館外交人員、至少20名使館行政技術人員和其他兩名美國國民扣押在使館館舍內作為人質🏫。此外🧓,美國駐伊朗代辦及另兩位外交人員也被扣押在伊朗外交部的建築物之內。扣押人質者在11月18日和20日先後釋放了13名人質🦈🤸🏼♀️,但此後拒絕釋放其他人質,以迫使美國滿足他們提出的各種要求👩🏽🚒。據稱,人質們經常被捆綁和蒙面🦹🏼,處於極端困難和與世隔絕的境地,且受到審判甚至處死的威脅。自美國使館遭到占領之後,伊朗政府未采取任何措施來終止對美使館館舍及其人員的侵犯行為,也未對美使館及有關人員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相反卻對伊朗人占領使館和扣押人質的行為表示贊同和認可,並拒絕與美國就此問題進行談判。
美國政府請求法院判決並宣布🤹🏿👆🏿:
1、伊朗政府因容許、鼓勵以及未加防止和懲處伊朗人侵犯美國使領館及其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它根據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1973年《關於防止和懲處侵害應受國標保護人員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約》👳🏿、1955年《美伊友好、經濟關系和領事權利條約》和《聯合國憲章》的有關條款對美國所負的國際法律義務;
2👩🦯、依上述國際法律義務,伊朗政府負有特別義務立即保證釋放目前被扣押在美國駐德黑蘭使館館舍內的所有美國國民,並保證允許所有這些人員以及在德黑蘭的其他所有美國國民安全地離開伊朗;
3、為維護美國自身的權利和它對其國民進行外交保護的權利,伊朗政府應按照法院確定的數額,就其前述違反其對美國所負的國際法律義務的行為向美國支付賠償;
4、伊朗政府應將對美國使館館舍、使館人員和領館館舍犯有罪行的有關人員交送本國主管當局追訴👩❤️💋👨。
伊朗外交部長代表伊朗政府致函國際法院。認為法院“不能💬,也不應審理此案”,理由是這一所謂“人質問題”涉及美國過去25年間在伊朗從事的“無恥剝削”🧜🏽♂️、顛覆合法政府、幹涉內政等各種違反國際法和人道準則的活動,它僅僅是這一全面問題的“一個非中心的和次要的方面”,而且是伊朗伊斯蘭革命所引起的反響之一,而對這種反響的任何審查“在本質上直接屬於伊朗國家主權範圍之內的事項”。
在模擬法庭現場😭,同學們運用所學的知識理論🚴🏽,在尊重原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了精彩的演繹。原被告雙方采用列事實、舉條約、闡法理等形式,進行著激烈的辯論🥮。而法官們也認真的傾聽雙方的意見。法官們經討論認為:
關於(一)案件的可接受性,法官們指出,這些情報在主要事實上是完全一致的,而且都曾送交伊朗而未引起否認👷♀️。所以美國的主張所依據的指控事實是確有根據的👱🏿♂️🧘🏼♀️。法院在考慮伊朗的兩封信中提出的各項理由後認為,這些理由並沒有揭示據以做出國際法院不能或不應處理本案這一論斷的任何根據。法院也並未發現📳🚙,聯合國秘書長經兩國同意設立一個委員會👩🚒,授予權力赴伊朗和行事實調查使命,聽取伊朗的申訴和幫助解決兩國之間的危機🕣,這件事與法院繼續進行司法程序有任何不相容之處。
關於(二)案件的管轄權問題,法官們認為規定外交和領事關系的1961年和1963年兩個維也納公約的任擇議定書🟦,以及美國與伊朗之間1955年的友好、經濟關系與領事權利條約✏️🧑🏼🏭,事實上確已提供了這樣的根據。
關於(三)案件的實質問題👩👩👧👦,法官們指出🤹🏿♂️💌,好鬥分子在這種場合的所作所為,只有當他們實際上是代表伊朗國做的這一點得到證實後,才能直接歸因於伊朗國🐺☝️。法院所得到的情報不足以相當確實地證實這一點。伊朗作為使館的駐在國有義務采取適當措施保護美國大使館👅,可是伊朗沒有采取什麽措施防止這一襲擊🏧,在襲擊達到完成的地步以前加以製止⏱,或者迫使好鬥分子撤出使館館舍和釋放人質。這種不作為,與伊朗當局同一時期在幾個類似場合的行為形成了對比🧑🦲。在那些場合伊朗當局采取了適當措施。法院認定💇🏽♂️,這顯然是嚴重違反伊朗根據以下條款所負的義務🚣🏻♂️: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22(2)條🥦、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7條和第29條🪝,1963年《維也納領事關系公約》第5條和第36條,以及1955年條約第二條(4)款。由於沒有對在大不裏士和設拉子的領事館加以保護,對1963年公約又有違反行為💜。
法官們因而得出結論說👍🏼,伊朗當局在1979年11月4月完全清楚自己根據現行有效公約所承擔的義務,也清楚急需采取行動🤝,並得出結論認為伊朗當局掌握有履行其義務的手段,但根本沒有這樣做。
基於上述理由,法官們做出裁決:
1、伊朗伊斯蘭共和國由於本院在此判決中已敘明的舉動🗻,已經在數個方面違反了、並且仍在違反它根據兩國之間的有效國際公約,以及根據久已確立的一般國際法規則🧙🏽,對美國所負義務🚣🏿♂️;
2、違反這些義務的行為引起伊朗伊斯蘭共和國依照國際法對美國的責任;
3🤷🏼♀️、伊朗伊斯蘭共和國必須立即采取一切步驟,改變1979年11月4日各項事件所造成的狀況👩🏽⚖️,消除這些事件所造成的後果,為此🦸:(1)必須立即終止非法拘留美國代辦和其他外交和領事人員,以及現在在伊朗被扣作為人質的其他美國國民🫷🏻,並必須立即全都予以釋放和托付給保護國(1961年《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第45條);(2)必須確保所有上述人員有離開伊朗領土的必要手段,包括運輔手段🤟🏼👇🏿;(3)必須立即將在德黑蘭的美國大使館和在伊朗的美國各領事館的館舍🚣🏻🐏、財產👨🦽、檔案及文件🤵🏿,交由保護國保管;
4、美國外交或領事人員的任何成員都不得被留在伊朗接受任何形式的司法訴訟程序或作為證人參加該程序;
5、伊朗伊斯蘭共和國政府有義務對由於1979年11月4日諸事件以及這些事件的後果而使美國蒙受的損害,向美國政府賠償;
6、這種賠償的形式和數額🚳,由於各當事國之間不能達成協議,應由本法院解決☸️,並為此目的保留本案的以後程序。
模擬法庭結束後,張乃根教授做了總結發言。他首先對本場模擬法庭同學們的表現作了充分的肯定;接著他感謝這一學期所有同學們的努力和配合,對大家能順利的用英文進行模擬法庭訓練表示祝賀4️⃣🕵️♂️;最後,他祝願同學們在以後的學習和生活中一帆風順✤🧑🏽🎓、前途似錦。同學們以熱烈的掌聲回報了張老師辛勤的付出🎇🪂。
至此,09級法律碩士(法學)國際法課程上的五場模擬法庭全部如期圓滿舉行,同學們也從模擬法庭中得到了很好的鍛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