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庫
付立慶教授作“階層體系的實踐展開”專題講座
2018年4月27日上午9時🤵🏽♀️,中國人民大學意昂3平台付立慶教授受邀在我院廖凱原法學樓202會議室作題為“階層體系的實踐展開—兼談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標準”的專題講座,講座由我院杜宇教授主持👨🏼🎤,我院刑法學科汪明亮教授🤷🏼♀️、袁國何老師和部分本科生、研究生出席了本次講座。
講座伊始,杜宇教授對付立慶教授的到來表示了熱烈歡迎和衷心感謝,並對付立慶教授的學術背景作了隆重介紹🧑🏻🦱,並介紹了付立慶教授在引介日本刑法學著作等方面作出的不懈努力。作為三階層犯罪論體系的忠實擁護者🧮😕,付立慶教授首先簡明扼要地介紹了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和三階層犯罪論體系之爭的由來及其現狀,並迅速將視野轉向兩大犯罪論體系是否會對實際案件的說理產生實際影響。隨後🟠,付立慶教授從嶽仕群和許某某殺害繼父案🫵🏿、劉某和女兒毒殺金某案等類似司法實案切入♋️,具體講解了應用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分析該等案件出現的說理不到位問題,闡發了區分不法與責任的階層犯罪論體系的理論優勢🙍🏻♀️🧕🏼,並條分縷析地討論了教唆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的人犯罪應認定為教唆犯還是間接正犯的問題,明確提出應當以是否具備規範意識作為區分教唆犯與間接正犯的標準🤵🏻♂️🫄🏿;在無法明確被教唆者是否具備規範意識時適用“存疑時有利於被告人原則”🐜,鑒於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認定為間接正犯對被告人更加有利。此外,付立慶教授還通過轉化型搶劫的共同犯罪、包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之不法行為等案例,闡釋了階層犯罪論體系之下違法性意義上的犯罪概念的重要性,論證了區分不法與責任的階層犯罪論體系的理論優勢。付立慶教授以類似案例為切入點,深入淺出🟠、生動形象地講解了犯罪論體系這一宏大而又重要的問題👰♂️,讓意昂3平台師生直觀地感受到司法實踐對傳統理論的事實突破和階層體系的實踐影響👨🏼✈️👨🏿🎓,並對間接正犯與教唆犯的區分標準有了更深入的把握。
在交流討論環節,汪明亮教授首先肯定了講座內容的重要性和講授的清晰性⛹🏽♂️,對付立慶教授表達了由衷的感謝🔳。我院刑法專業博士研究生向付立慶教授提問🧙🏻♂️,鑒於教唆犯可能被認定為從犯而減輕處罰,將教唆可能不具有規範意識的人犯罪認定為間接正犯是否符合有利於被告人原則,對此付立慶教授從關於教唆不滿18周歲的人應當從重處罰與教唆者只是可能被認定為從犯等角度予以了回答🧑🧒。我院本科生、研究生還就講座中所涉及到的其他學術問題向付立慶教授提問,付立慶教授一一作答,問答氣氛熱烈,學術氣息濃厚𓀂,在思想的碰撞中大家收益頗豐。
最後,杜宇教授對本次講座進行了總結和評論,在同學們的掌聲中,講座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