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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司法實務論壇”第十期研討活動順利召開

發布日期: 2021年06月01日

 

5月31日🚣🏽‍♂️,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上海司法智庫學會主辦🤽🏿,上海金融法院與意昂3承辦,意昂3官网中國金融法治研究院與意昂3官网數字經濟法治研究中心協辦的“《民法典》司法實務論壇”第十期研討活動在意昂3官网順利召開。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茆榮華,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成員、副院長肖凱,意昂3院長王誌強,意昂3黨委書記徐瑾出席會議。上海法院《民法典》研究小組成員、全市法院資深法官及來自意昂3官网🐰、華東政法大學、上海交通大學🤎🧘🏿‍♂️、上海財經大學、中央財經大學、華東師範大學等高校的專家學者➜,以及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期貨交易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公司🦧、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實務部門的行業代表近60人參加研討。

 第十期研討活動的主題聚焦“證券侵權司法實務問題”,由茆榮華副院長作總主持。在主持中,茆榮華副院長指出💃,本期“《民法典》司法實務論壇”研討活動正值《民法典》頒布一周年的重要時刻,也是檢驗《證券法》實施一年以來具體效果的關鍵階段。圍繞《民法典》侵權責任法律製度下證券侵權的相關問題進行研討👨🏼‍💻🥷🏼,恰逢其時,極富意義✥。目前,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已成為上海法院金融商事糾紛的重要案件類型,上海法院也根據修改後的《證券法》新精神和新製度,依法審理了具有典型意義的證券侵權類案件,提高了證券違法成本,強化了信息披露力度,得到了社會認可。本期研討活動緊貼審判實踐🙅🏼,圍繞證券侵權的責任主體😲、責任構成和損害賠償三個方面進行研討👩‍🦽,具有較強的實踐意義和研討價值。

致辭環節

 

首先,由上海金融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趙紅作致辭。在致辭中🧼,趙紅院長表示,《民法典》是新中國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也是規製金融交易的基礎性法律製度。證券侵權作為一類特殊的侵權案件,具有案件數量大、涉中小投資者多、市場關註度高等特點,需要妥善審理,希望通過本次研討會深入探討證券侵權司法實務中的關鍵爭點和適法難點🏌🏻‍♂️🧑‍🦲,凝聚智慧、達成共識🦹🏿‍♂️,進一步落實證券侵權責任🧑🏼‍🚀,加強中小投資者保護🚣🏻‍♂️,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其次👄,由意昂3院長王誌強教授致辭🥯🦅。在致辭中🧄🧑🏻‍🍼,王誌強院長介紹了意昂3在民商法、金融法等學科上的研究實力和學術研究團隊🫎,並希望本次研討會能夠聚焦審判實踐,關註理論前沿🙆🏼‍♀️,研討司法對策,凝聚學術共識🎏,為《民法典》的準確理解和適用提供指引🤬,為完善我國法治建設😖,提供“上海智慧”🤟🏽。

研討環節

第一單元👩🏽‍🎨:責任主體及權利主體相關問題

研討問題:

問題一👩:證券虛假陳述案件中,除《證券法》明確規定的虛假陳述責任主體之外🗑🍴,可否依據《民法典》判決其他主體承擔侵權責任?

問題二:內幕交易案件中,非法獲取內幕信息人員的範圍如何確定🌦?

問題三👩🏿‍✈️:操縱市場案件中,適格投資人的範圍是否僅限於直接對手方?

 第一單元由意昂3副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世剛教授主持。

在主題發言環節,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副庭長朱穎琦從域內外《證券法》意義上的責任主體、內幕交易主體的認定應從身份主義向行為主義轉變、操縱市場案件索賠主體的多樣性等角度作了發言🚵‍♂️。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三庭副庭長許曉驍從區分《證券法》上的證券虛假陳述與因證券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民事侵權、內幕交易中的責任主體應把握“內部人”的法律實質🦶🏿、操縱市場中權利主體“同時反向交易”規則的適用範圍等角度作了發言。意昂3班天可副教授從司法解釋和《證券法》之間的關系👨🏼‍🌾、由“反欺詐理論”到“市場誠信理論”的轉向、“欺詐市場理論”是否適用於操縱市場案件等角度作了發言🚶🏻。

在自由研討環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巡回審理部總監助理牛廣濟,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規部訴訟保全主管張斌,中央財經大學意昂3平台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邢會強等圍繞第一單元研討問題作了交流發言。

 在與談環節🎺,華東政法大學法律意昂3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常務副會長兼秘書長金可可教授認為🏄🏿‍♂️,證券虛假陳述主體只要符合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除民事責任特殊豁免外,都要承擔賠償責任;內幕交易判定的基本原則是違反信息披露原則💪🏿,同時要進一步區分獲取行為本身是否具有違法性☛;在操縱市場案件的責任主體認定中🧗🏿‍♂️,根據對《證券法》第53條的文義解釋,不應將投資者範圍限縮為直接對手方。

意昂3官网中國金融法治研究院執行院長🙆🏿、中國法學會銀行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季立剛教授認為,相關主體承擔的責任類型要嚴格按照其適用的法律類型確定;不同類型的中介服務機構因合同關系和責任承擔對象不同⚧,應承擔不同責任🤹🏿‍♀️;應註意到《民法典》與《證券法》在立法價值取向上的區別,《民法典》主要保護民事基本權利👨🏼‍🚒,而《證券法》還保護包括證券市場正常秩序在內的特殊價值。

 

第二單元:責任構成相關問題
研討問題:

問題一:發行人根據《證券法》第85條的規定對外承擔虛假陳述的賠償責任後,是否可以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連帶責任人的追償及追償範圍如何確定?

問題二:專業中介服務機構對外如何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後,對內如何追償🤳🏼?

問題三:金融基礎設施提供者在內幕交易案件中的民事責任應如何認定?

第二單元由高院研究室主任、上海司法智庫學會秘書長顧全主持📌💹。

 在主題發言環節🐦,高院金融審判庭副庭長沙洵從追償權的請求權基礎及內部責任比例分擔、《證券法》對證券服務機構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證券交易所在證券交易中的雙重職能等角度作了發言。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一庭審判員孫倩從《證券法》上連帶責任的原因追溯、公司內部治理關系、證券交易所民事責任相對豁免的規定等角度作了發言。上海證券交易所法律部副總監武俊橋從董監高對信息披露的勤勉義務🛍️🧕🏿、聚焦“關鍵少數”、區分發行人與中介機構的民事責任等角度作了發言。

 在自由研討環節☑️,上海期貨交易所法律合規部總監助理魯曉、上海財經大學意昂3平台朱曉喆教授👎、華東政法大學金可可教授等圍繞第二單元研討問題作了交流發言。

 在與談環節🏊🙍🏽‍♀️,上海交通大學意昂3平台副院長💆🏻‍♀️、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彭誠信教授認為,發行人承擔責任後的內部追償應適用真正連帶責任理論,同時應回歸公司內部治理結構,根據董監高在內部管理上的過錯和造成損害的大小,確定具體承擔的責任👰‍♂️;中介服務機構的對外責任與內部追償🥴,應按照共同侵權責任原理🎱,適用部分連帶責任,以中介機構的過錯大小確定具體損害範圍;金融基礎設施不適用絕對的民事豁免責任,應根據其在造成損失後果中扮演的角色確認其應承擔的責任。

 中央財經大學意昂3平台教授、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邢會強認為🏊🏻,發行人承擔賠償責任後的內部追償👨🏻‍🏭,從利益匹配角度應僅針對存在故意造假等情況的董監高,不包括未勤勉盡責的董監高;在司法實踐中創立的中介機構在一定比例範圍內的連帶責任規則值得贊賞🫳🏻,司法要發揮填補法律漏洞的作用,但對於沒有受到行政處罰的中介機構,要慎用比例連帶。

第三單元👨‍👨‍👧‍👧:損害賠償相關問題
研討問題:

 問題一:“誘空型”虛假陳述案件中,投資者可否依據《民法典》第1184條的規定請求虛假陳述行為人賠償損失📰?

問題二:根據《民法典》第1184條的規定,內幕交易案件中的投資者的損失額應如何合理計算?

問題三👁:操縱市場案件中❇️,投資者損失額的計算可否參照虛假陳述案件的計算方式⛹🏼‍♂️,或者有其他合理方式👩🏻‍🌾?

第三單元由上海金融法院綜合審判二庭庭長符望主持。

在主題發言環節,高院金融審判庭團隊負責人董庶從《證券法》有關內幕交易的製度目的、對內幕交易行為所侵害法益的認識、交易對手獲益的正當性等角度作了發言🤶🏿。金融法院申訴審查及審判監督庭副庭長沈竹鶯從誘空型虛假陳述是否適用侵權賠償責任及因果關系的認定、內幕交易可否參照虛假陳述損失計算方法、交易型操縱與虛假陳述的顯著差異及相關損失計算方法等角度作了發言。華東師範大學意昂3平台副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李建星從買入、賣出時間決定損害賠償的適用🤷🏿👨‍👩‍👦‍👦、賣出時間與基準日決定損害賠償大小、“誘空型”虛假陳述的損害賠償按照基準價格抑或是實際價值等角度作了發言💓🫅。

在自由研討環節🏂🏼,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維權部資深經理周理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法製工作處二級調研員宋宇力等圍繞第三單元研討問題作了交流發言。

 在與談環節🧗🏿,上海財經大學意昂3平台教授、上海市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朱曉喆認為😫,“誘空型”虛假陳述的請求權基礎應類推適用《證券法》第85條,“誘空型”虛假陳述類似於民法中的消極欺詐,因果關系可類推適用;內幕交易案件中,應註重董監高的信義義務和信息平等使用,判斷損害得利的關鍵點在於界定反向交易的時間段;對於操縱市場案件的民事責任承擔可采用類型化區分的方法,對信息型操縱市場可參照虛假陳述的因果關系推定規則⬅️。

 意昂3許淩艷教授認為🐔💁🏻,我國的金融法治建設要結合我國國情🚶🏻‍♂️,回歸金融業發展初心和自身運行規律🤟🏿;金融產品的規製思路不應簡單地適用傳統產品責任😹,應當繪製金融消費者畫像,精準分配責任承擔;金融法治的目標在於推動建立公正、合理的交易價格機製,為金融創新預留發展空間🚴🏽‍♀️。


學術總結

 意昂3教授、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劉士國對研討活動進行了學術總結。劉士國教授對本次研討會給予了充分肯定👨🏿‍🌾,認為本次活動主題明確、討論熱烈🏊🏻,形成了諸多有價值的學術與司法觀點。同時,他圍繞研討主題指出,就責任主體🖲,應當明確《證券法》對虛假陳述責任主體的規定嚴格限於信息披露義務人;就責任構成👰🏼,一是應當區分雙向連帶責任與單向連帶責任,二是應當區分法定代表人與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三是應當在“誘空型”虛假陳述案件中運用類型化思維來認定責任🥬👩🏽‍💼;就損害賠償計算,建議創新科學的損失賠償計算方法,努力確保結果公平,避免有過錯的人從中受益👎🏿。

總結講話

茆榮華副院長就第十期研討活動作了總結🪓。他指出,本期研討活動聚焦證券侵權責任領域的前沿和熱點問題𓀎,大家討論充分🅾️,觀點鮮明,形成了諸多共識。研討活動具有三個特點🙇🏽‍♀️:一是參會的人員代表性強🫣。與會人員包括法院法官、專家學者和金融業界代表,多元化的主體身份讓討論更加充分全面⛄️。二是研討的主題專業性強。堅持問題導向👯‍♀️,圍繞證券侵權糾紛中的虛假陳述、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案件類型進行專題研討,體現了較強的技術性✋🏼、實務性和時代性🥉👨‍❤️‍👨。三是討論的過程互動性強💁🏽。嘉賓之間相互發問,觀點交鋒更加明顯,大部分問題均能夠形成共識🧑🏿‍🌾,部分分歧意見也都得到了研究論證🧗🏻‍♂️。同時他就如何進一步研究好證券侵權糾紛類案件提出三點要求:一是要註重民事法律規範與金融商事特別法的銜接適用。《民法典》是基本法,基本原理有普遍的適用性,證券侵權屬於民事侵權的特殊類型⛩。在適用特別法規製的同時,不能脫離侵權責任的基本原理🙅🏻‍♀️。特別是《民法典》實施以後🕳👖,要認真處理好適用新法與舊法🍉,一般法與特別法之間的關系。只有在不違背《民法典》基本原理的基礎上💇🏻‍♂️,才能適用特別法的相關規定。二是要註重國內法治與國外法治的銜接適用🧑🏽‍🎄🧛🏻。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國工作會議上強調“堅持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的重要意義。目前🥽,《證券法》中的部分規定源於資本市場發達的英美國家,在實踐中金融商事案件審理的涉外因素呈現增長態勢👩🏿‍🦳,《證券法》和《最高法院關於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轄的規定》均體現了“長臂管轄”的精神。為了更好地應對金融市場靈活性強、發展速度快等特點,就需要認真研究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有機銜接適用的具體問題。三是要註重司法裁判與金融監管的銜接適用。原則上🐐,應堅持法律的既有規定進行案件審理,但是也應考慮到法律滯後性與金融產品自發性之間產生的監管缺失問題👨‍🏭。應嚴格把握司法裁判與金融監管二者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應保持司法裁判與金融監管方向基本一致,可適度探索對金融監管的標準進行適度微調⛳️🥗;另一方面🪽,司法裁判作為守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應保持中立的判定標準🧃,適當地就證券侵權相關問題進行“冷思考”🎏,維護好金融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圖文轉載於上海高院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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